但在如何缩小价差的问题上,代表不同利益的观点存在明显分歧。
一位RDPAK成员企业的总经理对本报记者表示,实行原研药单独定价是有其现实和历史原因的。中国的专利保护在1993年以后才有,一些产品在中国上市后已被仿制,无法取得专利;另一方面,在中国,药品注册、社保目录以及进入医院都需要花费比国外更长的时间;而且必须承认,在质量和药效上,目前中国的仿制药和原研药还是存在差别的。因此,给予原研药价格上的补偿有其合理之处。
他认为,仿制药和原研药存在巨大价差,根本原因还在于中国仿制药定价太低。据RDPAK的一项国际比较研究显示,中国仿制药价格只相当于美国的35%,法国的32%,日本的47%;在亚洲新兴国家中,中国的价格也只比印度高。所以,应当对高质量、高标准的仿制药给予价格支持。这种观点在外资和合资企业中非常普遍。
而一位接近发改委的价格专家则不同意这种观点。他表示,国内仿制药的定价都是依据生产成本制定,不存在定价过低的问题。把价格进行国际间比较的意义有限,因为每个国家国情不同。事实上,国内很多仿制药企业的价格甚至卖不到国家的定价水平上。
“原研药降价是应该的,坚持一点不动也不行,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使比价在合理的幅度之中。”这位专家指出。